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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常识》中两处“矛盾的普遍性”的不同

2010年03月23日 08:09
来源:本站原创

《哲学常识》第三课中有两处讲到“矛盾的普遍性”:一处是教材第91页“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不包含矛盾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即事事有矛盾;矛盾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每一事物从产生到灭亡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以下称矛盾普遍存在);另一处是教材第101页“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以下称矛盾共性)。很显然,教材两处对于“矛盾的普遍性”内涵的界定是不同的。那么,怎样理解这个不同,又怎样给学生讲解这个不同呢?这是教学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下面就此谈点我们的浅见。

一、两处“矛盾的普通性”含义不同

矛盾普遍存在是讲对立统一的关系的普遍存在,或曰对立统一关系存在的广泛性。宇宙间万事万物内部无不包含着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任何事物、任何时候概莫能外。例如,物质运动的五种基本形式:机械运动包含着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这个地方又不在这个地方的对立统一;物理运动包含着吸引与排斥、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对立统一;化学运动包含着化合与分解的对立统一;生命运动包含着同化与异化、遗传与变异的对方统一;社会运动包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对立统一。就是人的思维运动也包含着真理与谬误的对立统一。而矛盾共性则是讲同类事物存在着一定的共性或曰共同的本质特征。例如,人这一世间最高等的动物,无论各大洲人种有何差异,各民族的语言、生活习惯等等有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都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就是人类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即人类的矛盾共性。很显然,矛盾普遍存在指的是“对立统一关系”存在的普遍性,矛盾共性指的是事物“共同本质特征”存在的普遍性,两个普遍性的基本内涵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二、两处“矛盾的普遍性”所对应的概念不同

矛盾共性对应的概念很清楚,是矛盾的特殊性,即一事物不同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特征。例如,水果这个概念,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可以吃的含水分较多的植物果实的统称”,这里,“可以吃的含水分较多的植物果实”就是各种水果的共同本质特征即共性、相同点,也就是水果的矛盾共性。而与水果这一抽象的矛盾的共性相对应的概念即是桃、杏、梨、橘子、苹果、香蕉等各种具体的植物果实,它们虽然都具有“可以吃的含水分较多的植物果实”的共性,但是它们又都有各自的个性,在形状、颜色、体积大小、味道、含糖量等等方面各不相同,这种“各不相同”就是各种具体水果的矛盾的特殊性。而矛盾普遍存在则没有所对应的概念,如果一定要说有的话,这个概念只能是无,或曰矛盾的虚无性。这里矛盾的普遍存在是个真实概念,而矛盾的虚无性则是个虚假概念,或曰假定概念。矛盾的普遍存在可以通过无数事物、实例证明其真实存在、普遍存在;而矛盾虚无性则无念经如何也找不到一个可以证明不存在的事物或实例。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的,无可争辩。

三、两处“矛盾的普遍性”各自适用的范围不同

矛盾普遍存在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宇宙间一切事物。例如,宇宙中大到宏观天体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存在着吸引与排斥、化合与分解等对立统一的关系,就是无形的空气中也同样存在着冷暖气流及各种元素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是教材中说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不包含矛盾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即事事有矛盾;矛盾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每一事物从产生到灭亡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而矛盾共性则不同,不同类别的事物有不同类别的本质特征,只有属于同一类的事物才具有同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即才具有这一类事物的矛盾共性,不属于同一类的事物则不具有该类事物的矛盾共性。例如“房子”,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有墙、顶、门、窗,供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的建筑物”。这就是说,“有墙、顶、门、窗等本质要素的建筑物才能称得起房子,不管草房、瓦房、平房,还是楼房,都必须具备这些要件。很显然,房子这一矛盾共性不适用于草地、道路、桥梁、桌、椅、板凳等其他各类事物。

综上所述,《哲学常识》教材中两处“矛盾的普遍性“其内涵是不同的。应加以区别,避免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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